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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学术论坛第38期:数据交易与承诺交付期决策

发布日期:2022-03-25 浏览量:

3月24日,商学学术论坛第38期讲座如期举行,本期讲座分享嘉宾为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黄伟祥副教授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赵思思博士。两位老师分别就“数据交易计划”和“承诺交付期决策”两大话题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

首先,赵思思老师为同学们分享题为《考虑消费者损失厌恶的网络零售商承诺交付期决策》的文章。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与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在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得到成倍增长,赵思思老师将研究聚焦于电商市场,主要探讨在考虑消费者损失厌恶行为之后的网络零售商定价与承诺交付期的联合决策优化问题,具体包括:(1)消费者损失厌恶行为对于网络零售商定价与承诺交付期决策有何影响及其机理如何;(2)在不同的退货策略下,上述影响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其利润情况又是如何?

针对上述问题,赵思思老师分别构建不接受退货策略、全价退货策略、部分退款策略下消费者效用函数,即网络零售商利润模型。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在不同的退货策略下,随着消费者对于延迟到达的损失敏感度增大,网络零售商将逐渐延长最短承诺交付期策略并降低价格,其中全价退货策略的降价幅度小于不允许退货的情况;第二,若退货策略内生,则网络零售商能够通过主动调节以应对消费者损失厌恶所带来的损失;第三,若消费者倾向“价格”而非“服务”或所需服务水平较低,则网络零售商受消费者损失厌恶行为影响反而增多。

赵思思博士主题分享图

紧接着,黄伟祥老师为同学们分享题为《Overage Disutility, User Trading and Tariff Design》的研究。电信通讯行业正面临一个高度异质性的市场:特定套餐的用户在数据使用方面表现出非常多样化的消费模式,其中超过60%的低端计划用户使用50%甚至更少的限额;消费者在消费价格区间的选择上同样表现出巨大的异质性(低至2美元,高至70美元)。因此电信行业的定价方案远无法满足不同类别消费群体的需求。为此,部分电信企业为用户推出数据交易计划,允许用户交易自身的数据额度。

该研究提出以下问题:(1)电信运营商允许数据交易将如何影响定价决策以及消费者需求?(2)企业能否从允许用户进行数据交易中获益?例如在自主运营的平台上,企业能否从收取交易费用或监管平台中获益?(3)允许用户进行数据交易是否会改善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次研究考虑一个程式化的模型。在该模型中,企业将向一个有两类细分客户(高价值客户vs.低价值客户)的市场提供服务,且客户会产生超额负效用。本次研究发现:第一,当允许用户进行数据交易时,在均衡状态下,市场总消费(即需求)保持不变,但交易能够在客户之间重新分配消费并提高系统范围内的消费效率;第二,电信运营商允许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交易能够创造一个双赢的局面;第三,在一个自营的交易平台上,电信运营商可能会发现,只有在高价值客户的比例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收取交易费是有利可图的。然而,如果这样做的成本不是很高,企业总是更愿意调节相关价格。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选择在平台上设定最低交易价格,当消费者超额负效用程度适中时,价格调控的效益更为显著。

本次主题分享结束后,在座师生针对相关研究向两位老师提出若干问题,黄伟祥老师和赵思思老师耐心进行一一解答。

黄伟祥副教授主题分享图

图片:徐玉姣

文字:蔡文平

初审:刘方龙

复审:曾楚宏

终审:魏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