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团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团体育人功能,支持学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是指我院批准成立的,由学生根据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院学生兴趣项目小组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我院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小组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履行对学院批准成立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主要管理与服务职能,承担学生兴趣小组的成立、年审、注销以及加强对小组的组织建设、活动管理、财务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五条 申请成立小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5名以上本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未经院党委批准,小组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三)有至少1名本院在职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小组章程,包括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成立:
(一)申请成立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小组成立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以及小组章程草案等。
(二)经院党委批准成立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应当自院党委批准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小组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小组成员构成、小组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小组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小组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学生兴趣小组,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人数长期不足15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申请成立跨学院、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兴趣小组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注销。小组未按时进行年审,且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的视为自行注销。小组已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或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应申请注销。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中的成员,未经小组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小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商学院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小组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学生团体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小组发展建设,把握小组发展正确方向,加强学生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日常管理,参加相关活动,开展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小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小组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院党委报告等。
第十三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指导教师应为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团体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小组和志愿公益类小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老师的绩效根据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发放。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充分保障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成员权利。所有小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院在读学生。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小组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小组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小组,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小组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小组成员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完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兴趣项目小组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小组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工作报告,对小组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章程,监督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 健全学生兴趣项目小组骨干遴选机制。学生兴趣项目小组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小组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兴趣项目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共青团员。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学生兴趣项目小组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小组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兴趣项目小组活动须经小组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院党委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兴趣项目小组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兴趣项目小组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院团委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合格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兴趣小组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