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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关于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04-23 浏览量:


为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优良学风院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于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制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生处分期满,依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解除处分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条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该生的辅导员初步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察看期一般延长6个月。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由该生所在行政班召开班级评议会,班级评议会议出席人数多于班级总人数1/2方为有效,班级评议会议记录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撰写并要求出席成员手写签字。若学生处分期满时已毕业离校,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进行评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参考班级评议或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结果作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五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班级评议可以考虑不通过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

(一)处分期满时学业绩点未达到申请时所在学期或者上一学期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平均绩点的(除非本人在学生工作或者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处分期内有晚归或严重晚归记录的。

(三)处分期内违反学校其他规定但未构成违纪行为的。

(四)处分期内受到其他处罚的。

(五)处分期内有其他不良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学生处分期满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通过班级评议、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等其中环节的,察看期一般延长6个月,延长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可再次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条 本条例由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