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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刘方龙副教授在国内权威期刊《南开管理评论》发表文章

发布日期:2022-03-11 浏览量:

在学校有组织的科研2.0思想指导下,商学院打造“商学学术论坛”等加强了学术氛围,优化《科研奖励办法》健全了学术激励机制,首创了5类高水平科研培育项目。同时,学院重视人才引进,尤其是学术带头人和青年人才引进,取得了良好效果。学院还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着力凝聚研究方向,打造学术团队,启动导师组制度,支撑学科评估和博士点申报。依托这样体系化的机制,近日,我院刘方龙副教授在国内管理学权威期刊《南开管理评论》发表文章。

《南开管理评论》创刊于1998年,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国家教育部主管、南开大学主办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该刊关注于中国管理实践的热点与难点,追踪国际管理理论前沿,服务中国管理与实践的创新。

●期刊级别:CSSCI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国家自然委A类期刊

●获得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学”类“权威期刊”称号

●曾连续多年蝉联管理学期刊“复合影响因子”第一名,并多次获得中国管理类期刊“综合影响因子”第一名


企业高管的衍生创业机制

——基于专用性资产的影响研究

作者:

刘方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邹立凯(汕头大学商学院讲师、博士)

李新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文章刊发:《南开管理评论》2022年第1期

刘方龙: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生办公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战略与创业、企业理论等,以第1作者在管理学领域的权威期刊《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南开管理评论》《管理评论》《外国经济与管理》和以通讯作者在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JCR一区)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近10项。是《管理世界》《南开管理评论》《外国经济与管理》等杂志的长期审稿人。


一、文章缘起

在创业浪潮中,不断有企业高管离职并选择衍生创业,尤其在近年来,高新技术的更新迭代速度不断加快,企业衍生创业的活动更加频繁,产业集聚现象尤为明显,逐渐成为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学术界,广义上把此类现象都称为“衍生创业”,衍生创业是指由处于同一行业的创业个体离开原来企业而成立新企业的创业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有基础的创业。

尽管已有研究对员工衍生创业进行了解释,但令人诧异的是,针对企业高管这一群体的衍生创业现象却少有关注。截至目前,尚未得出一个清晰、严谨的理论框架,能够为分析与解释企业高管衍生创业的现象提供理论基础。为此,该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专用性资产理论,以两家在国内细分行业处于领先位置的企业为研究对象,旨在从企业高管创业者积累的专用性资产视角,构建企业高管衍生创业的理论机制。

二、文章结论

该研究发现创业者的专用性资产既是其离开原有企业的根本原因,也是其重要的初始创业资源:(1)收益落差、职业瓶颈和理念冲突等因素所产生的专用性资产租金落差,将会驱动企业高管选择衍生创业以实现潜在收益;(2)企业高管在母公司积累的专用性资产,使得高管创业者在相同行业或相似领域更易于识别和开发创业机会;(3)由于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特质,高管创业者更倾向于选择互补性的创业团队成员以实现创业资源的整合和优化。该文章是衍生创业理论与专用性资产理论相结合的一次尝试,同时弥补和发展了现有的衍生创业理论。

三、理论贡献及实践启示

该研究提出“专用性资产租金落差”的概念,解释了企业高管衍生创业的动机,即高管创业者所拥有的专用性资产租金和实际价值不平衡形成专用性资产的租金落差,将成为企业高管离职后选择衍生创业的重要原因。以往研究并未深入至个体层面分析衍生创业的内在逻辑,文章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进一步明确专用性资产租金落差是衍生创业的内在动机。其次,文章基于专用性资产构建高管衍生创业的“动机-机会-团队资源”模型,其中包括三个要素:(1)创业动机—基于专用性资产租金落差;(2)创业机会—基于专用性资产识别和开发机会;(3)创业团队资源—基于互补性创业团队成员的整合和优化。

在实践启示上:就企业而言,在保持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情况下,要注意企业高管离职对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及时解决好拥有专用性资产的管理者的职业发展问题以及薪酬待遇问题;就创业者而言,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和人力资本收益,应不断积累自身的资产或资本,尤其是专用性资产,以此在原有企业中获得更好发展和待遇,当离职创业成为必然或者有比较好的选择时,专用性资产将成为创业成功的重要保障,以及未来获取收益的基础和前提。


文章刊发:

刘方龙、邹立凯、李新春:《企业高管的衍生创业机制——基于专用性资产的影响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22年第1期。

广外商学院刘方龙副教授:https://bs.gdufs.edu.cn/info/1224/13747.htm

图文:蔡文平

初审:刘方龙

复审:曾楚宏

终审:魏传文